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,该车松原木为8.003立方米,是从仙都街道塘后村运往缙云县钦村包装箱厂,货主周某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。周某的行为违反了《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依据《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,执法人员依法对周某的违法行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,同时对周某进行了教育。
近年来,为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木材行动,切实保护森林资源,缙云县林业局通过畅通群众举报渠道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开展专项治理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木材、非法收购木材等违法行为,有效遏制木材加工企业收购非法木材顽症,确保了全县生态屏障的安全。